转发省发改委、教育厅《国家发改委、教育部〈〈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〉〉的通知
根椐饶价费字[2007]30号文件,教育局计财科现转发学校水电费价格有关问题给各学校:
一、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、用水、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、用水、用气价格执行。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、用水、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,维持现行价格不变.
二、用电、用水、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,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,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、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、民办学校。
三、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、用水、用气,是指教室、图书馆、实验室、体育用房、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,以及学生食堂、澡堂、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、水和管道燃气。
四、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、用水、用气与其他用电、用水、用气实行分表计量。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,由学校与供电、供水、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、用水、用气数量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,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。
五、以上价格措施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望各级各类学校认真核实用水、用电、用气价格,贯彻落实文件精神。
德兴市教育局计财科
2007年12月18日